佛光大學圍棋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

  • 2020-02-20
  • RulingDigital
佛光大學圍棋代表隊學生獎學金辦法
104.06.11 103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07.08 104 學年度第 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2.06 107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圍棋代表隊學生,鼓勵學生奮發向上,特訂定圍棋代表隊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凡就讀本校之學生,經選為圍棋代表隊成員,入學前取得圍棋檢定考六段以上者,每學期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伍萬元;在學期間取得六段者,自次學期起頒給獎學金;圍棋代表隊員額依當學年度預算額度訂定。
第 3 條圍棋代表隊學生參加國際職業賽獲冠軍者,頒發獎勵金貳拾萬元;入選為台灣代表隊者,頒發獎勵金壹拾萬元。
第 4 條圍棋代表隊學生參加國內職業賽獲冠軍者,頒發獎勵金伍萬元;獲得挑戰權或進入決賽者頒發獎勵金參萬元;進入棋賽本賽者頒發獎勵金貳萬元。
第 5 條圍棋代表隊學生參加各大型業餘比賽,比賽成績優秀者另行酌予獎勵。
第 6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每學期得續領此項獎學金,學士班至多四學年,受獎學生自畢業日起,不得續領此項獎學金。中途休學、退學(含轉學)者,自休學、退學(含轉學)之學期起,不得續領此項獎學金,並如數繳回已領取之當學期獎學金。
第 7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如中途退隊者,則不予續頒本項獎學金。
第 8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助學金,但清寒工讀助學金、書卷獎及校外或政府單位核發之獎助學金除外。
第 9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每學期一律先行繳交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數額,入學後再予頒發獎學金。
第 10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15 日內向體育衛生組提出申請,依規定造冊簽請核發。
第 11 條領有本辦法第 2 條獎學金者,須義務協助學校圍棋推廣相關工作。其義務規範另定之。
第 12 條領取本獎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者,將撤銷其獎學金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如數繳回,並依校規議處。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