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围棋运动代表队管理办法

  • 2020-02-20
  • RulingDigital
佛光大学围棋代表队学生奖学金办法
104.06.11 103 学年度第 2 次学生事务会议通过
104.07.08 104 学年度第 13 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7.12.06 107学年度第1次学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 1 条佛光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培育围棋代表队学生,鼓励学生奋发向上,特订定围棋代表队学生奖学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 2 条凡就读本校之学生,经选为围棋代表队成员,入学前取得围棋检定考六段以上者,每学期颁发奖学金新台币伍万元;在学期间取得六段者,自次学期起颁给奖学金;围棋代表队员额依当学年度预算额度订定。
第 3 条围棋代表队学生参加国际职业赛获冠军者,颁发奖励金贰拾万元;入选为台湾代表队者,颁发奖励金壹拾万元。
第 4 条围棋代表队学生参加国内职业赛获冠军者,颁发奖励金伍万元;获得挑战权或进入决赛者颁发奖励金参万元;进入棋赛本赛者颁发奖励金贰万元。
第 5 条围棋代表队学生参加各大型业馀比赛,比赛成绩优秀者另行酌予奖励。
第 6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每学期得续领此项奖学金,学士班至多四学年,受奖学生自毕业日起,不得续领此项奖学金。中途休学、退学(含转学)者,自休学、退学(含转学)之学期起,不得续领此项奖学金,并如数缴回已领取之当学期奖学金。
第 7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如中途退队者,则不予续颁本项奖学金。
第 8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不得申请校内其他奖助学金,但清寒工读助学金、书卷奖及校外或政府单位核发之奖助学金除外。
第 9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每学期一律先行缴交本校报经教育部核定大学校院学杂费收费基准数额,入学后再予颁发奖学金。
第 10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应于每学期开学后 15 日内向体育卫生组提出申请,依规定造册签请核发。
第 11 条领有本办法第 2 条奖学金者,须义务协助学校围棋推广相关工作。其义务规范另定之。
第 12 条领取本奖学金者,经查若有伪造或不实之情事者,将撤销其奖学金资格,已领取之奖学金应如数缴回,并依校规议处。
第 13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实施。